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64號
PTDV,114,司促,7064,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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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金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相對人於上開交通
事故有過失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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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