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63號
PTDV,114,司促,7063,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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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石亞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石亞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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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