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06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石亞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提出債務人石亞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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