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31號
PTDV,114,司促,7031,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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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3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梁丞薰
債 務 人 蕭信平即荳荳龍義大利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63元,及自民國114
年3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
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
民國114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8,01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5
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5,01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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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