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06號
PTDV,114,司促,7006,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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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彥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慧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故請具狀陳報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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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