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05號
PTDV,114,司促,7005,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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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智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展昇塑膠有限公司劉豫鵬、郭乃菁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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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昇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