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00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慶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息日為「民國106 年9月28日」。(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退票 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為民國106年9月26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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