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02號
PTDV,114,司促,7002,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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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慶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息日為「民國106
年9月28日」。(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退票
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為民國106年9月2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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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