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好茶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何泉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寶珠、陳美香、伍路得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好茶儲蓄互助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
料。
二、經查,依聲請狀所附之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114年7月
22日止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序為新臺幣(下同)80,700元
、8,193元及1,299元,故請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14
年7月23日,或提出得自112年3月28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之
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