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777號
PTDV,114,司促,6777,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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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債 務 人 蔡禮鉦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113元,及其中123
,844元,自民國9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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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