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家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家義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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