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余國煌、余國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余國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
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