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蘇福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俊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俊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
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利息自民國自114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