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637號
PTDV,114,司促,6637,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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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李宥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8,403元,及自民國1
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147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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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