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523號
PTDV,114,司促,6523,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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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桂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13,81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門號00000000
00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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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