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520號
PTDV,114,司促,6520,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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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菁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市○○里○○街000巷00○0
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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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