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農祥花卉有限公司、林秀珠、許信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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