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509號
PTDV,114,司促,6509,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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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農祥花卉有限公司林秀珠許信惠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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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農祥花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