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507號
PTDV,114,司促,6507,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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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黃鼎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林必慧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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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