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488號
PTDV,114,司促,6488,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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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何承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偉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偉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起息日究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1月
19日,如係自114年1月19日起算利息,請提出得主張自114
年1月19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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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