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324號
PTDV,114,司促,6324,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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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彭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登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徐登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新台幣1,526,716元之債權釋
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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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