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蕭煥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紀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紀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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