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189號
PTDV,114,司促,6189,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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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啟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筱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所有之帳號,及
提出狀附Instagram對話紀錄對話對象為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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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