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81號
債 權 人 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珠
債 務 人 維芙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祈杏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418元,及自民國11
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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