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140號
PTDV,114,司促,6140,202508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廖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1,633元,及自民國96年4月
2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