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101號
PTDV,114,司促,6101,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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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代 理 人 郭育誠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彥緯鑫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彥緯鑫緯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彥緯鑫緯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查
債務人鑫緯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是請具狀更正本
件債務人為「林彥緯鑫緯工程行」,並提出鑫緯工程行
商業登記資料及林彥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
提出第三人鍾○志於債權人請求期間(即民國113年1月起至
民國114年6月止)仍受僱於林彥緯鑫緯工程行及其每月薪
資數額之釋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
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
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
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
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
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
力,得聲請繼續執行。)。聲請人已於同年7月25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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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