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097號
PTDV,114,司促,6097,2025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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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劉吉明

李麗

一、債務人劉吉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69,587元,
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以核算未受償之利息
15,371元。如對債務人劉吉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李麗雪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劉吉明應向債權人給付300,918元,及自民國114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
劉吉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麗雪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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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