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084號
PTDV,114,司促,6084,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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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 理 人 蘇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莊清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13年10月14日之債權釋
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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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