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陳嘉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666元,及自民國11
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