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908號
PTDV,114,司促,5908,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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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田桂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耘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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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耘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