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田桂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耘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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