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854號
PTDV,114,司促,5854,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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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鴻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0,3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鴻彬於民國110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2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2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6月17日止累計750,354元正未給付,其中714,175元為本金
;35,679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4175元 洪鴻彬 自民國114年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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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