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800號
PTDV,114,司促,5800,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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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羿豪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8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羿豪於112年08月30日
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
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274元 黃羿豪 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36589元 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36589元 黃羿豪 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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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