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796號
PTDV,114,司促,5796,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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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潘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7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潘美玲於民國113年01月0
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14年05月1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075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
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5138元 潘美玲 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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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