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8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債 務 人 洪國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3,327元,及自民國1
13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9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
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