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債 務 人 王林鳳春
王宇誠
林龍男
一、債務人王林鳳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678元,及自民國
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
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63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
對債務人王林鳳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宇
誠、林龍男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