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鄭國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1,712元,及自民國10
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6,436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