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順泰
債 務 人 蔡盛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66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