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541號
PTDV,114,司促,5541,20250815,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41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倪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500元,及自民國11
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其中1160元、20,521元、1,087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
費、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惟查聲請狀所附釋
明文件,無上開門號之電信申請書及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上開門
號電信申請書、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釋
明文件,債權人於114年7月22日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得上開
之釋明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 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