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264號
PTDV,114,司促,5264,2025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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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李雨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9,069元,及其中100
,36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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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