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68號
PTDV,114,司促,4968,2025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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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佾宸



行中(嘉義縣○○鄉○○村○○○村0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14元,及自民國101
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46,132元,
及自10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與相對人間有門號0985*6*5*0號
之電信契約存在,嗣本院於114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
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債權人,然其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逾主文所示之聲請(00000-00000=5914),於法未 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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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