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73號
PTDV,114,司促,4873,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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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連海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明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王明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明朗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6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提出與債務
王明朗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王明朗定一
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
回執)。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
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聲請人已於同年7月3日收
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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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