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麗儒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李彥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李彥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彥瑩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
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