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3號
PTDV,114,司,3,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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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家宜律師
相 對 人 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陳家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有法定解散事由,復有受強制執行
案件經債權人以底價承受拍賣物,需有人前往收取債權,爰
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
,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
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
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查:
 ㈠、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業已過世,其繼承人均拋
棄繼承,前並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
之臨時管理人,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復於今年經經濟部
廢止等情,業據本院查詢為一股東林秋信戶籍、親等暨繼
承情形表、經濟部公司資料等為證,堪為信實,神興五礦
貿易有限公司既業經廢止,自有實行清算之必要,合先敘
明。
 ㈡、復關於有限公司關於清算的規定,依照上開公司法條文所
示,原則為全體股東,復依公司章程或經股東決議,末由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之。今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
司唯一股東已過世且無繼承人,章程亦未就清算人為規定
,故應由利害關係人為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聲請選派之
無誤。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法院選派清算人重新
分派清算完畢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將受有影響之人。
而聲請人為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即為神
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是聲請人相當於是神興
貿易有限公司本人,聲請人係以本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
派清算人,顯非利害關係人,亦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

 ㈢、從而,聲請人非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本
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然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
業經廢止,確有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是可另由神興五礦貿
易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或稅務機關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
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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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興五礦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