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78號
PTDV,113,重訴,78,202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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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昱翔
李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
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917,3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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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