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宏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漢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潘秋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3,2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