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96號
PTDV,113,訴,596,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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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6號
原 告 葉昭君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 告 林軒禾

吳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
尚有需調查事項,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另請原告確認林軒禾是否曾有聲明異議,如無,林軒禾部分
是否業已確定而無須起訴,查明後陳報過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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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