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25號
PTDV,113,家繼簡,25,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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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蔡念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
一、請重新核算原告甲○○、被告丙○○、丁○○就訴之聲明一、二之
應繼分比例。(注意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問題:戊○○之配
偶己○○於00年0 月00日死亡時,其子庚○○已於00年00月00日
死亡。又庚○○之配偶辛○○○於00年0 月00日死亡時,其子壬○
○已於00年0 月00日死亡。)
二、確認被告癸○○、子○○、丑○○就訴之聲明一之應繼分比例及被
寅○○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本件被告。(注意民法第1140條
代位繼承問題:戊○○之長女卯○○於000 年00月00日死亡時,
其子辰○○已於000 年0 月00日死亡。)
三、如需具狀更正,併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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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