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複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被 告 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宋清福 被 告 宋清福 前列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宋清福、宋清福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上下午__時__分,在本院第__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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