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0號
PTDV,111,重訴,40,2025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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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清福

被 告 宋清福


前列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宋清福宋清福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上下午__時
__分,在本院第__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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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