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11年度,1號
PTDV,111,海商,1,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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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孫鵬翔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孫嘉佑律師
被 告 許義昌

許家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陳銘鴻律師
吳俐慧律師
被 告 蔡文龍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王識涵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甘連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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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