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72號
PTDM,114,附民,972,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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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72號
原 告 陳芅秀 (住址詳卷
被 告 蔡美美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6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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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