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40號
原 告 李正成
被 告 吳俊賢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劉育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0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