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08號
原 告 陳美秀
被 告 王宗顯
陳柏安
邵邦強
陳民豪
林易承
蘇煒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
第5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林禾益、丁子修、林柏諺、張文良、邵邦
富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