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71號
PTDM,114,附民,171,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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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45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7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林紫彤
鄭筱筠
陳靜楓
吳宗憲
宋彥
林芯
被 告 何思賢

楊維裕

正宇

唐僅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7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4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
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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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